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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哪里有靠谱私人调查公司-出轨丈夫给情人5万元"堕胎补偿" 妻子起诉至未央法院欲要回

发布日期:2025-11-03     浏览次数:

丈夫出轨,为断绝与已怀孕的第三者来往,给予了五万元“补偿”,还陪同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妻子得知后,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理由,要求认定“赠与”无效 。

>>断绝来往

借款5万“补偿”情人

2015年汕尾哪里有专业私家调查公司,刘某的老家在外地,他携幼子来到西安打拼,经过两年多努力,事业算是有了些许小成就,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和其老乡秦某在刚完成一桩生意成交后,相约去酒吧放松,在秦某的介绍下,刘某与在该酒吧做推销员的女子李某互相认识,双方在交谈当中彼此产生好感,还留了联系方式,随着刘某和李某交往不断深入,两人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同年10月,李某与刘某外出游玩后归来,李某把其跟刘某游玩时拍的亲昵照片发到抖音,没过多久,远在外地的刘某妻子王某知道了这事并问丈夫,刘某承认自己出轨,在妻子及其亲属朋友批评劝说下,刘某向妻子保证以后跟李某断绝关系,不再往来。

然而,当刘某把此事告诉李某时,遭到李某坚决反对,原因是李某那时已怀孕两个多月。而后,在刘某哀求以及秦某劝说下,李某表示愿意打掉孩子,与刘某断绝来往,不过前提是刘某得给予她一定经济补偿。

同年12月初,刘某与秦某、李某共同商议了此事,刘某提出想法,要向秦某借款5万元来当作给付李某的补偿费,秦某表示同意,并且在当晚就向李某转了5万元,之后秦某代写了一份书面材料,李某、刘某在这份材料上签名捺印汕尾可靠私家调查公司,几天之后,李某在刘某的陪同之下,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法院判决

补偿并非“无偿赠与”

2019年元月,王某得知此事后,向未央区法院递交一纸诉状,将李某以及丈夫刘某诉至该法院,请求认定刘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还要求李某归还5万元,其理由是,李某在知晓刘某已婚的情形下,与刘某交往并怀孕,而后在刘某提出分手后,向刘某索要分手费,此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并且被告刘某给付李某的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不知情之时,刘某私自将5万元赠与李某,这一行为应归于无效。

李某作为被告辩称,其在与刘某交往之际,并不知晓刘某已婚之状况,不存在存心破坏他人家庭的主观故意,并且其自身亦是受害者。刘某所给予的五万元,是针对其堕胎所产生诸如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以及精神损害方面设立的补偿,并非属于无偿赠与。其同被告刘某所签订的协议,实属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能够视为法定无效之中的些类情形,同时也并未违背公序良俗这项原则,所以据情况分析推测婚外情补偿,法院理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婚外情补偿,赠与是这样一种行为,即赠与人把属于自己的财产无代价地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现为接受,就此认定。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刘某处于已婚状态,却依旧和被告李某交往,这交往致使李某怀有身孕,往后刘某决定终结与李某的婚外情关系,在和李某协商形成一致情形下,给李某五万元的目的是让李某做终止妊娠的举措,并非无代价地给予,所以并不属于法律层面所讲的赠与行为。刘某给李某的那五万元,是在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出现的,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针对共同所有财产,具备平等处理权。刘某为终结与李某关系,在李某终止妊娠后,经协商给予其一定补偿,此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所以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此外,在诉讼进程之中,法官对刘某在已婚状态下,与其他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

该案进行宣判之后,原告以及被告都并没有选择上诉,那样作出的判决就已然生效了 。华商报记者宁军 ,通讯员童旭 。

律师观点

5万元并非纯粹的赠与

所以不存在“无权处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持有这样的看法:按照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赠与指的是赠与人把自身的财产毫无条件地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作出表示接受的这么一种行为。赠与具有的一项重要特性是无偿性,也就是纯获利益性。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夫妻另一方即刘某付给李某5万元可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属于终止妊娠手术所需费用以及造成身体伤害后的补偿费用,所以,李某并非是纯获利益,而是刘某针对李某终止妊娠给其造成的身体伤害所给予的一种对价补偿。所以说本案的关键要点在于:终止妊娠。也就是,刘某所给予的5万元,并非是纯粹的赠与行为,而是有着特定目的,那就是为达成李某终止妊娠这件事。试想开来婚外情补偿,若李某不终止妊娠,刘某身为孩子父亲,不管其是否已婚,在日后,同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去抚养孩子,这属于法律赋予父亲的义务范畴。所以,法院将这5万块钱认定为刘某处置权范围内的一项支出,此为符合常理的判定结果。

《婚姻法》作出规定,夫妻双方,其中双方对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十七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解释内容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妻共有财产,若夫或妻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做重要处理决定,那么夫妻双方理应进行平等协商,进而要取得一致意见。倘若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另一方就不能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作为理由,去对抗善意第三人。”

日常生活需要乃是日常生活必定需要的事项,像是:穿衣,吃饭,居住,出行,购物,娱乐,医疗等等。因而,夫妻当中的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平等处分的权利,在本案里面,刘某于婚姻关系以及和李某的同居关系里存有过错,并且要求李某终止妊娠会给李某以及其身体造成损害,这部分费用的支出是刘某没办法避免的费用支出。简单来说,若抛开公序良俗,要是刘某造成他人出现人身损害,那么他人同样是有权要求刘某进行赔偿的,而赔偿的财产来源乃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本案当中,刘某致使李某终止妊娠的行为,能够理解成对李某的一种人身损害,李某获取补偿属于合理支出,并非纯获利益,故而就不存在无权处分。

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崔宾同样觉得,在该案例里头,刘某付给李某的那5万元补偿款,并非法律范畴内的赠与行径。其觉得,刘某给出5万元用于终止妊娠的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违背伦理道德,而是变相成为了给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之人即胎儿的医疗方面的费用。但刘某存在出轨行为,此行为违背伦理道德,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王某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刘某给予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前提是提起诉讼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以提起的。华商报记者 宁军